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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簡稱《條例》),《條例》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這是國家層面首次出臺此類條例,重點是確立對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營商環境基本制度規范,旨在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
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副主任王遠鴻指出,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所釋出的平等、公平的政策意涵是《條例》草案的最大亮點,市場各類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條例》指出,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關鍵點一: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 《條例》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將營商環境界定為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具體來看,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上海社會科學院城市經濟研究室研究員吳璟桉指出,《條例》將近年來全國和地方的成熟經驗和有益探索進行歸納提煉,對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的做法,通過相關制度設計提供法律法規支撐,彰顯了我國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決心。
新時代證券副總裁兼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營商環境是阻礙一國生產要素流動和生產效率配置效率的根本性因素之一,面對中外經濟壓力,優化營商環境,本質上就是推進政府職能轉型,從全能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這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治本之道。
關鍵點二:強調加強市場主體保護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等。
具體來看,《條例》規定,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
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在知識產權方面,《條例》要求,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必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綜合國力和經濟軟實力的提升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2005年,中國企業營商環境指標綜合排名第91名。
但在十項分類指標中,有六項比較靠后。
這些年來,國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特別是2018年以來,國務院成立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并下設優化營商環境專題組,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對優化營商環境作出了具體部署。
由此,我國整體的營商環境有了大幅的提升。
世界銀行發布的《2019年的營商環境評估報告》顯示,中國營商環境總體評價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已經躍居第46位。
其中開辦企業便利度大幅度躍升至第28位,5年累計上升130位。
潘向東指出,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短板,特別是在商業秘密、專利、著作權、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以及商標等領域,仍存在較大的提升空間。
關鍵點三:優化市場環境,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條例》對壓減企業開辦時間、保障平等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規范涉企收費、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簡化企業注銷流程等作了規定。
具體來看,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同時,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
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潘向東指出,我國在電信、醫療、教育以及金融等若干領域仍存在諸如出資規模限制、設立主體限制、軟硬件標準等方面的政策門檻,部分行業隱性壁壘較多,亟需持續放寬部分行業市場準入門檻,實施更大力度放權,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之外不得另設門檻和隱性限制。
另外,《條例》也明確了商業銀行、資本市場要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服務力度,旨在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
關鍵點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 《條例》對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精簡行政許可和優化審批服務、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減證便民、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溝通機制等作了規定。
具體來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國家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稱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一網通辦”。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納入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
吳璟桉認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是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改革關鍵在于“放”,通過更大力度放權,持續放寬市場準入,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和創新能力,從而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來,并進一步為市場主體做好服務。
關鍵點五:創新監管執法,推行“互聯網+監管” 《條例》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推行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容審慎監管、“互聯網+監管”,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作了規定。
具體來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同時,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
關鍵點六:加強法治保障,傾聽市場主體意見 《條例》對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調整實施,制定法規政策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設置政策適應調整期,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等作了規定。
具體來看,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等情況的,會被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責任編輯:DF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