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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轉讓格力電器15%股權后,格力集團仍將可以無償使用“格力”商標。
6月14日,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格力電器)公告稱,經與控股股東格力集團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與格力集團關于“格力”商標的授權使用維持現狀不變,公司擬與格力集團簽署《<關于“格力”商標權轉讓合同書>之補充協議》,約定在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格力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在已使用的領域內繼續無償使用“格力”商標作為的公司名稱、公司標識,就其未來任何投資或擴張的主體和領域等如需使用“格力”商標、“格力”商號的,應由雙方另行協商,書面確定。
格力集團原本持有格力電器18.22%股權。
不過,這家珠海國企目前正在征集接盤方,以轉讓手中持有的格力電器15%股權。
股權轉讓后,格力集團將不再是格力電器控股股東。
據格力電器公告,自股權分置改革以來,格力集團及附屬公司一直妥善使用“格力”商標并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未對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及美譽度造成損害,且格力集團在所在行業領域內發展良好,一直以實際行動弘揚國企擔當,不斷提升“格力”的品牌價值與內涵,向市場及社會公眾樹立了根深蒂固的“格力”形象,對于促進“格力”品牌形象全產業提升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格力集團可能將不再為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加強對商標使用的管理,維護“格力”品牌一貫的知名形象,推動公司順利完成本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戰略資源,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與格力集團關于“格力”商標的授權使用維持現狀不變。
根據公告,2005年12月21日,格力電器與珠海格力集團有限公司(格力集團)簽署《關于“格力”商標權轉讓合同書》。
根據《商標轉讓合同》:鑒于公司擬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在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中格力集團將“格力”商標無償轉讓給公司。
商標權轉讓后,格力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仍有權使用轉讓商標的文字及圖形作為公司名稱、公司標識,并可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上作為項目名稱使用,除經雙方協商一致停止使用,格力集團及附屬公司均有權在《商標轉讓合同》約定范圍內無償使用。
此后,格力電器還與格力集團就格力商標的使用簽署過補充協議。
需要指出的是,格力電器在公告中也明確,上述協議尚需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成立,并待格力電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關于這一合同的定價依據及合理性,格力電器在公告中解釋,鑒于公司擁有的“格力”商標系股權分置改革時格力集團向公司無償轉讓所得,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與格力集團關于“格力”商標的授權使用維持現狀不變,由格力集團在已使用的領域內繼續無償使用“格力”商標,關聯交易價格為零。
本次《補充協議之二》系《商標轉讓合同》的補充協議,系格力集團及格力電器對本次公開征集完成后“格力”商標使用的進一步安排,關聯交易繼續延續無償許可使用的方式,關聯交易定價依據合理,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會損害公司和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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