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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法裁定:江小白酒業注冊“江小白”商標沒侵權 白酒品牌“江小白”的商標之爭落下帷幕。
1月6日上午,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簡稱:江小白公司)發布消息稱,已于1月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對“江小白”商標審理終結,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判定: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行終2122號行政判;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號行政判。
這意味著,江小白公司獲得了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權。
江小白公司在聲明中寫道,“歷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為此事畫上句號,也為我司專注于生產經營提供了有效保障。
” 曾經合作關系,因利益糾紛不歡而散 “江小白”的商標始于江小白創始人陶石泉和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江津酒廠)的合作糾紛。
據悉,以陶石泉為法定代表人的新藍圖公司在2012年獲得了江津酒廠的品牌授權,成為了“幾江”牌紅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號”系列、超青春系列、年份陳釀系列等定制產品的經銷代理商。
該定制產品系列“江小白”產品在陶石泉的營銷下,迅速在年輕人市場中走紅。
不同于一般的白酒品牌主打中高端餐飲市場,江小白瞄準了大排檔和小餐館等場景。
陶石泉曾表示,江小白公司定位在80后和90后年輕一代上,在產品上降低了白酒度數,提出了淡飲、混飲等概念,并在營銷層面上辦音樂節,開小酒館,與統一、周黑鴨等品牌跨界合作。
從江小白的業績表現來看,陶石泉曾透露,2018年江小白的營收“取得了翻一倍以上的增長”,完成了全國70%以上的市場布局。
但“江小白”品牌的走紅后,創始人陶石泉和生產商江津酒廠產生糾紛,雙方利益分配未達成共識。
在2012年年底,雙方一拍兩散。
2013年,江小白公司也開始自建江記酒莊,甚至有了自己的高粱生產基地,還收購了重慶一家酒廠作為生產基地。
同時,雙方的分手也引發了對“江小白”商標的爭奪戰,并在近年來,多次對簿公堂。
多次對簿公堂,“江小白”商標歸屬誰? 雙方爭議的關鍵在,第10325554號“江小白”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 據了解,訴爭商標為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由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格尚廣告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請注冊,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等相關商品上,其專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12月6日, 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受讓人為新藍圖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該商標轉讓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2016年,江津酒廠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獲得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
從當時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來看,其認為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廠的經銷商,雙方存在合作關系;“江小白”商標未經江津酒廠授權,訴爭商標有明顯惡意等。
隨后,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江津酒廠對除“幾江” 外的上述內容不享有知識產權,新藍圖公司申請注冊“江小白”商標未損害江津酒廠的權利。
此后,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江津酒廠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2018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稱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津酒廠已經實際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因此判決江小白公司持有的一項“江小白”商標無效。
2019年3月,媒體報道了二審法院的判決,并在業內引起了大量關注。
江小白公司發表聲明稱,自2011年起,江小白公司在中國已注冊百余件“江小白”商標,依法可繼續使用,所有江小白產品均正常銷售。
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 在二審失利后,江小白公司又提請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審。
歷經七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6日作出最終判決,為此事畫上了一個句號。
根據行政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維持一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的三點理由是: 首先,江津酒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先使用訴爭商標。
江津酒廠主張其在先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絕大多數為訴爭商標申請曰之后形成的證據。
其次,雖然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存在經銷關系,但雙方的定制產品銷售合同也同時約定定制產品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權利歸新藍圖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合作期間的往來郵件等證據證明,“江小白”的名稱及相關產品設計系由時任新藍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根據定制產品銷售合同,江津酒廠對定制產品除其注冊商標 “幾江”外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并不享有知識產權,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責任編輯:DF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