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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院判“米家”侵權、賠償1200萬 小米深夜回應:不影響使用,將提起上訴 12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小米、京東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進行了宣判。
杭州中院認定: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小米通訊公司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并承擔聯安公司維權合理開支103767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2103767元; 京東電子商務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不承擔責任。
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公司、上海圓邁公司和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作為侵權商品銷售方,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因具有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小米公司在30日深夜進行了回應,稱小米“米家”商標所保證的絕大部分權益均與此訴訟無關,不影響小米對“米家”商標的使用。
本次訴訟結果僅為一審判決,小米還將提起上訴,雙方的商標爭議仍有待解決。
小米稱,杭州聯安所擁有商標是“MIKA米家”, 小米所擁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關組合。
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對“米家”商標進行了布局。
并且,從2015年5月開始,小米公司針對“MIJIA”、圖形及組合還進行了全類別的申請。
截止目前,小米公司名下共有140余件“米家”相關商標,近140件“MIJIA”相關商標,覆蓋眾多品 而杭州聯安申請注冊的第10054096號“MIKA米家”商標,僅核定于第9類,指定報警器、電鎖、電線、防盜報警器、擴音器喇叭、錄像機、聲音報警器、網絡通訊設備、揚聲器音箱等商品。
本次訴訟中僅僅涉及小米10款產品的商標使用爭議,小米的“米家”商標絕大部分權益完全與此無關。
“米家”商標早有其主 據杭州中院披露的信息,本案原告聯安公司2012年在“網絡通訊設備,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音箱,擴音器喇叭,電線,防盜報警器,報警器,聲音警報器”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0054096號“MIKA米家”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因此,聯安公司起訴指控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商品上、銷售網頁中使用“米家”標識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主張總計7800萬元的賠償(計算到2017年12月4日)。
據悉,小米通訊公司是前述10款商品的出品方(委托案外人代工);小米科技公司經營“小米商城(mi.com)”和天貓網“小米官方旗艦店”;被控侵權商品還通過京東網、線下“小米之家”銷售。
杭州中院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MIKA米家”注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公司的大規模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于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
此外,杭州中院調查發現,聯安公司注冊涉案商標的時間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時間是在2016年。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并不是搶注他人商標再提起訴訟的情形,聯安公司注冊本案商標并無惡意。
法院指出:在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本身不具有任何惡意,符合商標注冊制度本意的前提下,當在后的經濟實力較強者未經許可徑行加以宣傳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在該注冊商標與該使用人之間形成聯系時,如果以該使用者的行為不會令相關公眾誤認為該使用人的商品來源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為由而不加以禁止,不僅直接有損于該商標在先注冊人的權利,不利于為在先注冊者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也不利于倡導先獲權再使用的做法,反而會為無視他人在先權利、憑借實力掠奪已是他人權利客體的商標、破壞注冊商標與其注冊人之間唯一的來源識別聯系的行為正名,形成不好的價值導向,最終將有悖于商標注冊制度的本義。
所以,應當認定小米通訊公司侵權成立。
小米的利潤率不低于30%?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杭州中院為查明被告的銷量,還要求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分別提交被控侵權商品的真實銷量數據,要求京東方面提交被控侵權商品在京東平臺上銷售的數據。
小米通訊公司提交的數據表明,在被控侵權期間內各被控侵權商品總銷量達5.8億余元;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售的數據達3.2億余元,京東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量達7300余萬元。
在確認具體的賠償金額過程中,杭州中院認為需要考慮被控侵權商品的利潤率以及侵權行為對利潤的貢獻率。
據杭州中院披露,為盡量精確計算,其對京東方面提交的進貨發票中載明的其從小米通訊公司進貨時的進貨價,與京東網頁上銷售價侵權商品的銷售價作對比,可以計算出京東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利潤率約在30%。
而小米方面除了京東的銷售渠道外,銷售侵權商品的“小米商城”、天貓“小米官方旗艦店”、“小米之家”均是直營,即由小米直接向終端消費者銷售,其利潤率顯然不應低于作為中間商的京東的利潤率,據此可以確定小米的利潤率不低于30%。
在綜合考慮全案因素的基礎上,排除“小米”的商標、侵權商品實物及其中所含技術等因素對利潤的貢獻后,再行確定涉案侵權行為對小米方面利潤的貢獻率。
杭州中院確定小米通訊公司應承擔1200萬元的賠償金額,小米科技公司基于其銷量占總銷量的比例,承擔相應部分的連帶責任,即對其中6803767元承擔連帶責任。
小米通訊公司和小米科技公司還需要對聯安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03767元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小米在回應中表示,“我們并不認同一審判決中提及的利潤計算方法。
小米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報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綜合稅后凈利潤率低于1%。
盡管不同品類凈利潤有所不同,但一審判決中所言30%顯然極大背離事實,對此我們深表遺憾及強烈異議。
” 此前,小米曾向用戶承諾,每年整體硬件業務(包括手機及IOT和生活消費產品)的綜合稅后凈利率不超過5%,如超過,將把超過5%的部分用合理的方式返還給小米用戶。
(責任編輯:DF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