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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讀者傳媒合作方內幕交易 秋谷實業董事長辜典虹遭罰 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的“甘證監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003號”顯示,時任惠州市秋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谷實業)董事長辜典虹因內幕交易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讀者傳媒,證券代碼:603999)股票行為,被沒收違法所得4.21萬元,并處以罰款12.64萬元。
甘肅證監局認為,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是《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所述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內幕信息。
該內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形成,于2018年10月26日開市前公開。
辜典虹時任秋谷實業董事長,為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上述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
實際上,秋谷實業為涉案合作協議簽署方之一。
2018年8月24日,讀者傳媒董事長馬某東一行在惠州市進行座談,就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建設及后續推進有關事宜繼續洽談,基本確定該項目合作意向,辜典虹參加了上述洽談;當日馬某東一行就該事項與惠州市政府進行了溝通。
2018年9月10日至14日,讀者傳媒董事會秘書楊某峰帶隊,與辜典虹及相關人員就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進行詳細洽談,明確各方合作的具體事宜。
2018年10月26日,讀者傳媒發布《關于簽署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合作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57)。
該公告稱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將以“讀者”IP為核心,以“讀者”文化為主題,并授權惠州市讀者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有償使用“讀者”字號、商標及商譽,讀者傳媒與其他三方合作開發位于惠州市的項目地塊,根據協議約定,讀者傳媒可獲得特許權使用費及相關房產,該協議有助于讀者傳媒進一步增強“讀者”品牌運營能力,對公司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辜典虹使用本人賬戶于2018年9月14日,買入“讀者傳媒”18.44萬股,成交價格5.39元,成交金額99.39萬元;于內幕信息公開后2018年11月1日、11月2日、12月5日分3筆賣出,盈利4.21萬元。
甘肅證監局認為,辜典虹作為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讀者傳媒”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之違法行為。
12月12日,甘肅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沒收辜典虹違法所得4.21萬元,并處以罰款12.64萬元。
天眼查顯示,惠州市秋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實繳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辜典虹持有56%股份。
辜典虹旗下共有13家公司。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辜典虹) 當事人:辜典虹,男,1973年1月出生,時任惠州市秋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谷實業,為涉案合作協議簽署方之一)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辜典虹內幕交易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讀者傳媒)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8年8月6日至9日,讀者傳媒董事會秘書楊某峰帶隊,赴惠州市實地調研、核查,對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前期情況、地塊情況、惠州市讀者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初步了解。
2018年8月24日,讀者傳媒董事長馬某東一行在惠州市進行座談,就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建設及后續推進有關事宜繼續洽談,基本確定該項目合作意向,辜典虹參加了上述洽談;當日馬某東一行就該事項與惠州市政府進行了溝通。
2018年9月10日至14日,楊某峰帶隊,與辜典虹及相關人員就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進行詳細洽談,明確各方合作的具體事宜。
2018年10月26日,讀者傳媒發布《關于簽署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合作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57)。
該公告稱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將以“讀者”IP為核心,以“讀者”文化為主題,并授權惠州市讀者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有償使用“讀者”字號、商標及商譽,讀者傳媒與其他三方合作開發位于惠州市的項目地塊,根據協議約定,讀者傳媒可獲得特許權使用費及相關房產,該協議有助于讀者傳媒進一步增強“讀者”品牌運營能力,對公司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我局認為,上述惠州市讀者文化公園項目是《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所述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內幕信息。
該內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形成,于2018年10月26日開市前公開。
辜典虹時任秋谷實業董事長,為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上述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18年8月24日。
二、辜典虹使用本人賬戶交易“讀者傳媒”情況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辜典虹使用本人賬戶于2018年9月14日,買入“讀者傳媒”184,400股,成交價格5.39元,成交金額993,916元;于內幕信息公開后2018年11月1日、11月2日、12月5日分3筆賣出,盈利42,128元。
上述事實,有讀者傳媒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協議、相關賬戶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辜典虹作為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讀者傳媒”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之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辜典虹違法所得42,128元,并處以罰款126,384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
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甘肅證監局 2019年12月12日 (責任編輯:DF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