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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記者獲悉,《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下稱《規則》)已經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買賣、代寫論文被列入科研失信行為中,同時該規則對案件調查流程及處理措施作出明確規定。
據悉,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于2007年,由科技部聯合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中國科協等部門建立,并有多家成員單位。
《規則》所稱科研誠信案件,是指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以下簡稱科研失信行為)開展調查并作出處理的案件。
買賣、代寫論文屬科研失信行為 科研失信行為如何界定?《規則》明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
例如: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范等。
對于論文發表中的科研失信行為,《規則》要求,由第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負責牽頭調查處理。
學位論文涉嫌科研失信行為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調查處理。
發表論文的期刊編輯部或出版社有義務配合開展調查。
依據《規則》,調查應包括行政調查和學術評議。
行政調查由單位組織對案件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對相關原始數據、協議、發票等證明材料和研究過程、獲利情況等進行核對驗證。
學術評議由單位委托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組成專家組,對案件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專家組應不少于5人。
失信行為嚴重者將被撤銷學位 按照《規則》,科研誠信案件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
科研失信行為最終認定后,由調查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規則》列出了十種處理措施,輕者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給予被調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關資格處理和取消已獲得的相關稱號、資格處理,嚴重者將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多種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科研失信行為責任人是黨員或公職人員的,還應給予責任人黨紀和政務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規則》指出,有關機構或單位有組織實施科研失信行為的,或在調查處理中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主管部門應撤銷該機構或單位因此獲得的相關利益、榮譽,給予單位警告、重點監管、通報批評、暫停撥付或追回資助經費、核減間接費用、取消一定期限內申請和承擔項目資格等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附: 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六)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處理措施包括: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三)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余經費,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并收回獎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 (六)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八)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九)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十)其它處理。
(文章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DF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