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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上午,杭州互聯網法院對首例因“刷機”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進行在線宣判。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指針對OPPO品牌系列手機操作系統提供了非法刷機服務,被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稱“OPPO公司”)、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通過分工合作共同實施提供非法刷機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了兩原告的利益,判令兩被告賠償50萬元。
法院認為,OPPO公司通過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實現盈利需求,獲得的是合法競爭利益和商業優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同時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該種增值服務的實際運營者,故其亦享有相關權益。
而線刷寶刷機包破解了OPPO官方軟件包,寫入非官方的軟件包,并在刷機包中內置其他應用軟件的行為,切斷了手機廠商和用戶的聯系、損害了兩原告基于其合法商業模式帶來的競爭優勢和合法利益,并在此過程中實質性替代兩原告謀取了不當利益。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線刷寶”商標所有權人,其“售后幫”網站對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線刷寶”網站及“刷機”業務進行了互鏈推廣,共同實施了“互鏈宣傳+提成獎勵”合作項目并共同獲取利益,法院認為兩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損害結果具有同一性。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提供非法刷機服務并獲利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了兩原告利益,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侵權所造成的影響、持續時間、市場范圍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酌情確定50萬元的賠償數額。
本案法官接受采訪時表示,刷機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在為手機用戶解決手機卡頓、死機、系統崩潰、花屏、定屏、無法開機等故障、為用戶定制專屬操作界面具有積極作用,但刷機應通過正當合法的方式進行,“換言之,刷機服務提供商應當以公開、公用的系統為基礎,通過技術創新、智力創造獨立開發出符合用戶需求、能夠吸引手機用戶的手機操作系統。
” (責任編輯:DF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