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類
{{ v.price }} ¥{{ v.price }}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執法監管效能,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司法廳聯合印發 《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對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67種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告知承諾制。
據悉,告知承諾制一般多適用于行政許可事項,在行政執法監管領域適用告知承諾制尚屬首創。
告知承諾制的內涵 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就是對市場主體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給予當事人改正的機會。
具體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以及通過投訴舉報、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掌握案件線索后開展的執法檢查過程中,初步認定并告知當事人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承諾及時糾正或在約定時間內糾正,則市場監管部門不再予以查處的一種制度。
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 該《意見》明確適用告知承諾制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
目前,該清單包含廣告監管、商標監管、證照登記、產品質量監管、計量標準監管、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管等多個領域共計67個事項。
對該67種輕微違法行為,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當事人自愿承諾在合理期限內改正,市場監管部門則不予以查處。
同時,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予以調整。
告知承諾制的適用條件 適用告知承諾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 2、具備整改條件; 3、屬于首次違法,且當事人無主觀故意; 4、屬于《適用告知承諾制執法監管事項清單》所列情形 實施告知承諾制的總體要求 堅持依法監管。
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守好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底線,強化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工作,嚴厲懲處相關違法行為。
體現過罰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過罰相當。
對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原則上批評教育、承諾改正即可,實行首錯免罰。
倡導誠實守信。
市場主體簽署承諾書后不履行承諾,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結合其違法的其他方面依法從重處罰。
同時,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將其違法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實施告知承諾制的積極意義 1、實施告知承諾制,踐行寬嚴相濟的執法方式,是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全力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執法監管最有效省的一項具體行動。
2、對無主觀惡意、主動及時糾正的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體現了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法律原則,也是回應企業關切、解決基層執法熱點難點的切實舉措。
3、實施告知承諾制,強調寓普法于執法,強化普法宣傳,突出批評教育,引導違法行為人自覺糾正違法行為、自覺樹立規范經營意識,是踐行“放管服”,創新監管方式、轉變執法理念的有益探索。
4、對市場主體首次、輕微違法行為能當場改正的予以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給予當事人合理的寬限期,當事人承諾在寬限期內改正的則不予處罰,體現了執法的溫度,是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避免和減少執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矛盾,促進執法環境改善的有效路徑。
出臺后,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將抓緊推進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貫徹落實,強化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的業務指導,適時組織有關培訓,通過對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高質量地執行,最大程度地向市場主體釋放執法的溫情與善意,進一步提升執法監管效能,切實優化營商法治環境。
《意見》自2019年9月15日施行。
(文章來源:市場導報) (責任編輯:DF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