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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光峰科技披露了一起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公告。
公司曾在7月301日發布了科創板開市后首份訴訟公告。
按照科創板上市規則要求,因兩次訴訟公告分別觸及資產被查封或凍結、核心知識產權出現重大糾紛等條款,需要保薦機構發表意見。
其保薦券商華泰聯合證券兩次均披露了核查意見。
不僅對訴訟基本情況、對公司業績影響進行披露,還就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科創板開市后首份風險類持續督導核查意見。
作為壓實、壓嚴中介機構責任的重要措施,科創板上市規則中辟出專章,對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加以強調和完善,尤其以公開披露核查意見為抓手,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形成對保薦機構的市場化約束。
此次推出多處制度創新,包括延長了持續督導期、細化持續督導責任等;還要求保薦券商持續關注上市公司日常經營和股票交易,定期開展投資研究并披露投研報告定期披露持續督導跟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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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規則還列舉未能清償到期債務、關聯交易或為他人擔保等重大事項、核心競爭力喪失競爭優勢等多種情況,需要保薦機構對此發表意見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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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真正將持續督導職責執行落地、如何發揮好“看門人”的作用、如何兼顧科創企業風險特性,這些都是擺在保薦券商眼前的新挑戰。
“科創板持續督導的要求很高,對保薦人是個極大的挑戰。
”手握科創板項目的某大型券商保代感慨道。
首份核查意見出爐 對于保薦券商而言,成功將企業送上科創板并不意味著萬事大吉。
伴隨科創板企業陸續上市,持續督導工作才剛剛開始已經正式啟動。
7月30日至8月14日,光峰科技先后通過四次公告披露了了多起涉及知識產權訴訟的公告。
經整理,包括臺達訴光峰科技相關產品侵犯前者專利的3起民事訴訟、光峰科技反訴臺達3項專利權無效、公司起訴臺達等方10項專利侵權、自然人魏群訴公司1項專利權無效。
其中,針對光峰科技擔任被告、無效宣告之專利權人的公告,保薦券商華泰聯合均發表了核查意見,7月31日發布的核查意見。
這也是科創板開市后首份保薦機構出具的持續督導風險類持續督導的核查意見公告。
“知識產權相關的糾紛和訴訟,在科創板受理企業當中非常普遍。
有些科創企業是依靠核心專利來持續經營和創造利潤,這類訴訟對企業的經營生產影響很大。
基于科創公司這一特點,科創板上市規則中也對此有特別的規定。
發生此類糾紛時,除了上市公司自己披露,保薦機構也需要發表意見。
并且不能再以‘沒有重大影響’之類的籠統措辭來回復,而是要真的落實進行第三方核查,并且分析具體影響。
”熟悉監管規則的某市場人士表示道。
記者發現,7月30日發布的訴訟公告和7月30日當晚發布的核查意見之間有“時間差”,就是基于光峰科技涉訴事項的敏感性和公司公告可能會存在“澄而不清”的情況,保薦機構依照上市規則,切實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發表核查意見。
從華泰聯合的兩份核查意見來看,格式上基本分為兩部分。
其一,核查意見披露了本次訴訟基本情況、涉及資產凍結事項或事項進展情況、對上市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這部分內容多采用了公司此前披露的公告內容。
其二,核查意見中還明確列有“保薦機構意見”一章。
華泰聯合進一步分析了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同時,還對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否對核心知識產權或核心技術、持續經營和核心競爭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風險等問題,發表了明確意見。
比如,在7月30日的訴訟公告中,光峰科技稱,本次訴訟涉及產品的對應銷售額占公司2018年營業收入的比例小于1%。
公司表示將積極應訴,并采取相關法律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而根據核查意見公告,華泰聯合在“保薦機構意見”中提醒投資者注意,如光峰科技在本次訴訟中均敗訴,將不能制造、銷售所涉及的相關型號產品,并按法院判決執行賠償。
但上述涉訴產品銷售收入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很低,對公司其他產品的研發、制造和銷售以及其他業務的正常開展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公司整體經營情況正常、穩定。
“對比以往持續督導的公告來看,這兩份公告還是比較有信息量的。
保薦機構和保代發表核查意見,能夠避免上市公司在此類信披中避重就輕,有利于投資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現狀與潛在風險,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同時,也讓保薦人重視持續督導,對核查意見負責,對其形成市場化的約束。
”上述市場人士表示。
持續督導挑戰重重 科創板上市規則辟出專章,對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加以強調和完善。
此舉旨在壓嚴、壓實中介責任,但同時也對保薦券商提出了新的挑戰。
上市規則要求,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職責主要涉及六個方面: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執行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承諾履行、分紅回報等制度;識別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核心競爭力或者控制權穩定有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或者負面事項,并發表意見;關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規則規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義務;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開展專項核查,并出具現場核查報告;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續督導跟蹤報告;證監會、上交所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以往主板的持續督導,主要還是面向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幾個主要方面。
基于科創板公司相對較高的風險,科創板持續督導的要求很高,部分要求對保薦人有極大的挑戰,有些短期可能還沒有能力完全落地。
”上述保代表示稱。
而另有券商保代透露,由于以往持續督導業務相對模式化、流程化,此前亦有保薦機構在企業上市后,設專門團隊統一負責持續督導業務,而非項目保代持續跟蹤。
在現有的科創板要求下,這些模式或將難以維系。
除上述基本職責外,科創板上市規則還對履行職責提出了多項具體的要求。
而在業內人士看來,“極大挑戰”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即部分原則性要求如何切實落地,部分觸發情形如何準確把握。
比如,上市規則要求保薦機構和保代應當持續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并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保薦機構和保代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調閱資料、列席股東大會等方式,關注上市公司日常經營和股票交易情況,有效識別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風險或者重大負面事項。
披露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發表意見予以說明。
此外,上市規則還列舉多項情形,要求保薦機構和保代在出現時發表意見并披露,說明是否對公司經營和核心競爭力產生影響、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風險等。
這些情形包括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涉及關聯交易、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主要原材料供應或者產品銷售出現重大不利變化,核心知識產權、特許經營權或核心技術許可喪失、不能續期或者出現重大糾紛,主要產品研發失敗,核心競爭力喪失競爭優勢或市場出現具有明顯優勢的競爭者等。
若控股股東或實控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凍結,質押比例超過所持80%或被強制平倉的,也需要保薦機構和保代發表意見。
“從保代的角度來看,這是很大的挑戰。
假設如果企業有意隱瞞,以保薦機構和保代的職權是做到‘有效識別’是有難度的。
另外,對于‘重大不利’‘明顯’等標準的把握,還需要在實際操作中不斷明確和把握。
”前述大型券商保代稱。
但在上述市場人士看來,這些挑戰也恰恰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的關鍵。
保薦機構和保代對公司經營、業務發展、核心競爭力的掌握和判斷,比普通投資者更具有優勢,做好持續督導不僅符合其業務本質和角色定位,也有利于切實提高保薦機構自身對的風控與質控能力。
(責任編輯:DF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