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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昨日公布的關于對句容寧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句容寧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武新材”)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如實披露排污許可證到期后仍持續生產經營的環保違規事項和通過關聯方“轉貸”行為,收入確認政策、第三方回款及專利技術和商標取得情況的信息披露與事實不符。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
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寧武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寧武新材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招股說明書發現,寧武新材保薦人(主承銷商)為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程剛、周平。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于對句容寧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句容寧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如實披露排污許可證到期后仍持續生產經營的環保違規事項和通過關聯方“轉貸”行為,收入確認政策、第三方回款及專利技術和商標取得情況的信息披露與事實不符。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
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5日 (責任編輯:DF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