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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電器(000651.SZ)公布,2005年12月21日,公司與珠海格力集團有限公司(“格力集團”或“控股股東”)簽署《關于“格力”商標權轉讓合同書》。
根據《商標轉讓合同》:鑒于公司擬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在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中格力集團將“格力”商標無償轉讓給公司。
商標權轉讓后,格力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格力集團及附屬公司”)仍有權使用轉讓商標的文字及圖形作為公司名稱、公司標識,并可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上作為項目名稱使用,除經雙方協商一致停止使用,格力集團及附屬公司均有權在《商標轉讓合同》約定范圍內無償使用。
2006年9月9日,公司與格力集團簽署《關于格力商標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之一》”)。
根據《補充協議之一》:格力集團把在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注冊(或申請注冊)的包括中文“格力”、英文“GREE”、圖形以及文圖組合商標在內的所有類別和“格力”系列商標全部轉讓給公司;補充協議不視為對《商標轉讓合同》的變更,僅為對原合同條款進行明確,原合同約定的內容保持不變。
近期,格力集團擬通過公開征集受讓方的方式協議轉讓其持有公司15%的股份,此次股權轉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可能將發生變更。
自股權分置改革以來,格力集團及附屬公司一直妥善使用“格力”商標并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未對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及美譽度造成損害,且格力集團在所在行業領域內發展良好,一直以實際行動弘揚國企擔當,不斷提升“格力”的品牌價值與內涵,向市場及社會公眾樹立了根深蒂固的“格力”形象,對于促進“格力”品牌形象全產業提升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此次股權轉讓完成后,格力集團可能將不再為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加強對商標使用的管理,維護“格力”品牌一貫的知名形象,推動公司順利完成此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戰略資源,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與格力集團關于“格力”商標的授權使用維持現狀不變,公司擬與格力集團簽署《<關于“格力”商標權轉讓合同書>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之二》”),約定在此次股權轉讓完成后,格力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在已使用的領域內繼續無償使用“格力”商標作為的公司名稱、公司標識,就其未來任何投資或擴張的主體和領域等如需使用“格力”商標、“格力”商號的,應由雙方另行協商,書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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