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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時候,反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性正日益突出。
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決定,新法提高了對惡意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最高可處罰五百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從2017年11月第一次修訂,到2019年4月第二次修訂,可以說是創下了新中國修法時間密度的新紀錄。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劉春泉律師就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此次修改集中于商業秘密領域,這反映了當下市場競爭的一個重要緯度。
新法的重點在舉證責任的調整,降低權利人維權的負擔,適當加重了涉嫌侵權方、被告方自證清白的責任。
” 在劉春泉律師看來,舉證責任的調整對商業秘密案件來說非常重要,“過去舉證責任太高了,越是有經驗的律師越是做不成。
” 商業秘密案件數量上升快 毫無疑問,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領域非常重要的問題,伴隨商業競爭的復雜化,一方面,商業秘密與專利、商標、版權結合在一起產生了一些更為復雜的應用或商業模式,另一方面,技術進步催生了大量的以“數據”為核心的產業模式,從而也引發了內容產業及數據產業的安全隱患及其保護問題。
然而根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在2013年至2017年間,法院審判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敗訴率達到63.19%,部分勝訴占27.54%,勝訴僅占9.27%。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勝訴難的背后,商業秘密權利人維權最大的障礙和難題是舉證。
有律師做過分析指出,“商業秘密被侵犯后,權利人的證明責任有:①證明自身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②證明該信息具有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③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④證明自身因商業秘密泄露遭受的損失。
” 公開信息顯示,在真功夫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中,法院認定該員工透露了真功夫公司未經證實或尚未公開的股東股權及董事長任命等機密文件,但真功夫公司并未就上述文件所具有的價值性以及能為其帶來的經濟利益予以進一步舉證證實,更未提供實質性證據證實其因相關信息的泄露而遭受了經濟損失,所以法院對真功夫公司的兩項訴訟請求都沒有支持。
最終真功夫敗訴。
不僅如此,2018年,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盛康祺律師和黃幫鴿律師以浙江省各地法院2017年年度作出的公開判決書為分析樣本,完成了一份《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該報告指出,“涉及商業秘密糾紛的案件有一半以上的一方當事人會提出上訴從而進入二審程序。
由此分析,此類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諸多爭議點,企業相關權益的保護并不容易實現。
” 應該說,有關商業秘密的數據分析報告非常難得,商業秘密案件很難有數據或者幾乎沒有數據,據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兩年前北京某基層法院從建院開始的統計,做成功的商業秘密案件也就十幾件。
” 不過,來自官方部門的一些統計數據卻突顯了近年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數量的增加趨勢。
記者調查顯示,2018年底廣東深圳市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中心成立10周年座談會上曾公布了近10年全市檢察機關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辦理情況,除了侵犯商標類案件數占知識產權案件總數的80%引發關注外,侵犯商業秘密類犯罪案件數量上升較快也成為了會議關注的重點。
會議對外披露的信息顯示,“近年來,侵犯商業秘密類犯罪案件數量上升勢頭較快。
這類侵權行為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往往較大,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難度也在加大。
” 公開數據也顯示:層出不窮的數據泄露事件讓內容安全領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國內企業安全市場迅猛增長,預期2020年前后將突破千億規模。
這也讓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問題提上日程。
當然,除了企業面臨侵權時舉證難以及面臨多重爭議之外,華裔科學家如何進行自我保護也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的時代問題。
對科學家來說,無論是誰,只要陷入商業機密的黑洞之中,立刻就會遭遇人生最黑暗的時刻,很多時候都無法解決,因為商業秘密案件的審判是不公開的,社會無法對其進行聲援,這方面的案例是很多的。
與美國等國不同,“不同的是,我國的不正當競爭法規則中商業秘密側重在維護企業競爭,而美國則是針對商業秘密具有專門的聯邦法且付之于反經濟間諜法,更多的是從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角度考慮,加大了刑罰化和域外管轄力度,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站位不同。
但國與國之間競爭的背景,也會倒逼我國在商業秘密立法領域做出更多的跟進。
” 重新定義加大懲處力度 在今天的商業世界,商業秘密已經是企業一份非常重要的財產權利,它不僅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且有時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來看一下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秘密相關條文修改的重點: 首先,新法對“商業秘密”進行了重新定義。
應該說,在我國,長期以來法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都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 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次大修,將商業秘密定義中“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修改為“具有商業價值”,與國外商業秘密法律接軌。
本次修改,更加明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對此,商業秘密保護專家、商業秘密網創始人孫佳恩在解讀時就表示:“具有商業價值與商業信息,使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范圍更加廣泛,門檻更低,定義更加精確。
” 其次,新法加大了對商業秘密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這包括兩個層面:一方面是提高了侵害商業秘密的懲罰性賠償,另一方面則加大了對侵害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在懲罰性賠償方面,2017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其中賠償上限為三百萬元。
本次修改之后,將賠償數額定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另外對于侵權的賠償金額的上限,由過去的三百萬元調整到五百萬元。
在行政監管及處罰方面,新法將罰款金額由“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和“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分別提升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和“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如果說提高商業秘密侵權民事懲罰賠償力度提高了維權者的收益的話,那么,舉證責任的調整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維權者的維權成本。
新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規定,明確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顯然,這增加了侵權人自證清白的責任,降低了權利人的舉證難度。
根據新法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不僅如此,本次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主體的規定更加明確,擴大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和主體范圍,其中侵權行為由三種擴大到四種,主體的范圍包括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盛康祺律師和黃幫鴿律師在《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中就指出,“在57份判決書中,涉案主體間的關系為公司與員工或公司與股東的案件總數,達到了54份。
而原被告身份關系為同行或合作商的僅有3份。
由上分析,商業秘密糾紛的產生,更多情況下并非由競爭對手導致,而是由于公司管理制度缺陷或者是其他原因致使公司內部人員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造成了侵害。
” 由此,侵犯商業秘密主體范圍進行擴大,反映了當前商業秘密糾紛的現狀,有利于監督檢查部門確定當事人,進行行政執法與行政處罰。
相關資料近年反不正當競爭案例 “作業幫”與“小猿搜題”互訴,各索賠5000萬元 2017年,作業幫指控,小猿搜題產品上出現涉黃內容,小猿搜題捏造事實聲稱是作業幫指使員工發布的,并指派公關公司蓄意詆毀,致使媒體、網絡上充斥大量貶損作業幫及其產品的報道和評論內容。
作業幫認為,小猿搜題的行為嚴重貶損了作業幫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連續道歉30日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000萬元。
此前,小猿搜題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作業幫在小猿搜題產品內蓄意發布非法內容,并通過公關傳播、散步虛偽事實,嚴重侵害小猿搜題名譽權;同時指控百度在其發布的官方聲明中違背事實,嚴重詆毀小猿搜題商譽。
分別向作業幫索賠5000萬元,向百度索賠1501萬元。
輝瑞“起訴”強生不正當競爭 2017年9月,制藥公司全球排名第一的輝瑞起訴全球排名第六的強生涉嫌不公平市場競爭,強生、輝瑞又掐起來了。
輝瑞向強生發起訴訟,指控后者對旗下關節炎治療藥物Remicade的生物仿制藥競爭產品的使用加以阻礙,阻止了醫療保險商、醫院和診所提供輝瑞公司定價較低的生物仿制藥產品。
據悉,強生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要求患者在使用生物類似藥的替代品之前首先使用類克Remicade,這樣才能獲得售后回扣。
輝瑞認為強生故意打擊其治療類風濕關節炎的生物藥(Remicade),違反了反壟斷法律和破壞“聯邦生物制品價格競爭與創新法案(BPCIA)”的主要目標。
百度擅用大眾點評信息被判賠323萬元 2017年,“百度系不正當競爭敗訴大眾點評事件”在網上傳得沸沸揚揚。
大眾點評網的經營者漢濤公司自2012年以來,發現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百度地圖、百度知道中使用了來自大眾點評的信息,認為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其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來自大眾點評網的信息,實質性地替代了原告網站,具有不正當性,2016年5月26日判決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3萬元。
百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017年8月30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宣判上訴人百度公司和被上訴人漢濤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DF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