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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顯示,3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對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京工商西處字〔2019〕第63號”。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小米被沒收違法所得2.74萬元,同時被罰款17萬元,具體處罰原因未公示。
天眼查還顯示,去年,小米5度遭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行政處罰。
2017年,小米亦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處罰1次。
在去年、前年的行政處罰中,小米被處罰的最高罰款金額為3.1萬元,每一次被處罰都涉及廣告方面違法。
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對小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2310號”,因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小米被罰款1萬元。
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對小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2308號”,因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小米被罰款1萬元。
2018年11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對小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2280號”,因在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或專利種類,小米被罰款3萬元。
2018年9月28日,因小米在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沒有準確、清楚或明白表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在“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1776號”行政處罰中,責令小米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改正未及時退貨的違法行為。
并對小米沒收違法所得343.4元,罰款3.1萬元。
2018年7月3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開出的“京工商海處字〔2018〕第1451號”行政處罰顯示,小米在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不真實、不準確,或未表明出處,被罰款3萬元。
2017年12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對小米開出“京工商海處字〔2017〕第1868號”行政處罰。
因在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或專利種類,小米被罰款3萬元。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DF120)。